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