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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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高雄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
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