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
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31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