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17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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