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黃建都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