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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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740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 促 字第 16740 號其他文書(96.07.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 斗簡 字第 203 號(96.08.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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