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成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成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成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重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35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3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97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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