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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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來發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來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來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0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098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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