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葉潛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律師
陳博建 律師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有毒品危害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及至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