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森彬
黃寶蓮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李智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2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