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266號聲請人 何寶玉 相對人 何劉金蟬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監字第266號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被繼承人劉宗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劉慶宗 」。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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