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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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國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12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