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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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13號
原   告  陳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政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之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確認原告應繳納
之裁判費用,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
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韻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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