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訴訟代理人 洪品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1│良機實業股│國泰世華商業銀│103年5月15日│103年7月31日│15,732元│SL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南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