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林慶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各於民國年12月7日、105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001│林慶昌│臺灣新光商業│3,200,000元│104年8月15日│HC0000000│4個月││││銀行五常分行│││││├──┼───┼──────┼──────┼───────┼─────┼──────┤│002│林慶昌│臺灣新光商業│3,220,000元│104年9月15日│HC0000000│5個月││││銀行五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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