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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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楊夏戊 (即楊 吳秀蘭 之繼承人)
楊玲珠 (即 楊吳秀蘭 之繼承人) 楊玲卿 (即楊吳秀蘭之繼承人) 楊玲惠 (即楊吳秀蘭之繼承人) 楊中佑 (即楊吳秀蘭之繼承人) 楊玲莉 (即楊吳秀蘭之繼承人) 楊玲茹 (即楊吳秀蘭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楊中志 (即楊吳秀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67│├──┼────────┼────────┼──┼──┤│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7│├──┼────────┼────────┼──┼──┤│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97│├──┼────────┼────────┼──┼──┤│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13│├──┼────────┼────────┼──┼──┤│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99│├──┼────────┼────────┼──┼──┤│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