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方曉菁 被告 黃崇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