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異議人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豔莉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本件支付命令提起異議,經本院民國107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6日送達及民國
107年6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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