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723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宗佑 、 洪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