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60號

原告 樂麒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逸慈 、邱逸慈之父、邱逸慈之母、0675-HK自小客車所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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