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前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具保(收據號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刑保字第102599號)後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56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