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玉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玉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玉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
東義汽車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玉交簡字第5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乙案,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蕭一弘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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