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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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6年度花交簡字第20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97年度執撤緩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未於期間內完成履行義務勞務56小時,此有卷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保字第101號執行卷宗及96年度執護勞字第83號觀護卷宗卷內所附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務勞務機構執行管控表、緩起訴義務勞務案件聲請書、佛光山月光寺97年6月12日函所附受刑人相關執行義務勞務工作日誌等資料各1份可稽,是本件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執行後,未於期間內完成履行義務勞役56小時,情節重大,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