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玉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銘寬鋼鐵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玉簡字第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