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福鹿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春美 訴訟代理人 劉宏亮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純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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