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志宏
高舶軒 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祥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6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高志宏、高舶軒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高志宏、高舶軒之上訴利益分別核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21萬6,000元、9萬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