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60號原告 孫祥福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複代理人 官芝羽 律師被告高志宏
高舶軒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品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