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О四號
原告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丙○○、千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丙○○部分)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葉啟洲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介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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