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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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惠琪
即原甲○○具保人陳惠琪
即原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惠琪(即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惠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之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嗣經具保人即受刑人陳惠琪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查:受刑人陳惠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即受刑人陳惠琪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五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停止羈押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即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一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書各一紙,及送達證書回證五紙可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意旨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