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信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判決命上訴人為本案給付及命被上訴人為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間,在性質上具有不可分割之關係,即應認上訴人係對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規定,以本案給付與對待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依被上訴人所提出買賣協議書所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之總值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0元(見103年度司店調字第398號卷第13頁),與本件判決命被上訴人為對待給付之金額700,000元相較,是上訴人所提起上訴之利益價額即應核定為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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