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再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46號再審原告顏榮甫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趙必孝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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