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丞逸 上列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丞逸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邱丞逸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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