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 鍾竹英 被上訴人 巫勝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勝榮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兩造簽立之買賣契約未載○○里鎮○○段○○○○號土地使用權利轉渡之金額,被上訴人雖主張權利價值約新台幣(下同)53萬元,但為上訴人所爭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條,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如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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