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濬豪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濬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濬豪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3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100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劉濬豪因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1號、第441號、第42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1年10月,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98年6月4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28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11月2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2年6月11日,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