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矚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龍乾 選任辯護人 陳志偉 律師
徐士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6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所載「 方乾龍 」,均應更正為「方龍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就上訴人即被告方龍乾之姓名,部分誤植為「方乾龍」(包含主文第11項、理由「乙Ab十四㈡」1處、「C壹四」2處、「C陸一」2處、「C陸二」1處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