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72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有下開事項應補正,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二人最新戶籍資料。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敘明本件民事請求權之法律依據)以及
  具體事實(遭被告侵權行為時、地、具體行為)與證據,並
  提出現職薪資與最高學歷資料)繕本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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