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