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甲○○
            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南汽車客
  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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