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小字第4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號,此有被告戶
籍謄本乙件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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