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盛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盛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盛昱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蕭盛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6部分、編號7至11部分,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4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11分別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4年10月之總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合併執行並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7至11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3月10日23時許│105年3月24日12時30│105年05月04日22時許││││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97、816號│字第797、816號│字第697、114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62│105年度嘉簡字第1062│105年度嘉簡字第128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7月27日│105年07月27日│105年09月1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62│105年度嘉簡字第1062│105年度嘉簡字第1281││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8月26日│105年08月26日│105年10月04日│││確定日期││││├───┴────┼──────────┼──────────┼──────────┤││││編號3、4經105年度││備註│││嘉簡字第128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6月02日0時10│105年04月17日21時許│105年08月03日2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97、1141號│字第1252號│字第118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81│105年度嘉簡字第1402│105年度嘉簡字第152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9月13日│105年09月30日│105年10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81│105年度嘉簡字第1402│105年度嘉簡字第152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0月04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1月22日│││確定日期││││├───┴────┼──────────┼──────────┼──────────┤││編號3、4經105年度││││備註│嘉簡字第128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4日22時41│104年10月17日晚上11│104年10月27日晚上7│││分許│時10分許後之某時│時46分許後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67、3983號│第2567、3983號│第2567、398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24日│106年08月24日│106年08月2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8號│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4日下午1│104年10月16日下午17││││時27分許後某時│時59分許後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67、3983號│第2567、398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24日│106年08月2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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