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40號聲請人 吳佩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購買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00-0000000」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過院參辦。
三、請敘明系爭支票係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抑或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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