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原告 高儷瑛 被告 徐祥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9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莊書雯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