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2號再審原告 黃萬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37號、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