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43號聲請人 林鳳嬌 聲請人 陳佑甄 聲請人 陳功澧 聲請人 陳彥樺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53,2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 陳勇龍 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