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怡恩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放款餘額查詢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新初鄉││539│空│3284.71│10000分之77│吳怡恩││││││││白││││└──┴───┴────┴────┴────┴────────┴─┴─────────┴──────┴──────┘┌────────────────────────────────────────────────────────────────┐│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26│中正路206之23│新初鄉段539地│集合住宅、鋼筋│三層:35.55、合│陽台:2.88│全部│吳怡恩│共有部分17││││號3樓│號│混凝土造、5層│計:35.55││││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