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他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58號原告 古淳萍 被告 陳庠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以105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22號判決被告敗訴,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該事件即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4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
6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