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慶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慶隆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查受刑人郭慶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已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92號及最高法院以
102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3至
6所示之罪,前已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67號、6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5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