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自字第四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本院九十三年交自字第四號),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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