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55號上訴人 廖原佑 視同上訴人 廖至明
號3樓 廖文華
8號9樓廖其宏
巷7號6樓廖富深
巷30弄18號 廖忠君
3弄3號6樓 廖中宏
2 廖國恭
7弄2號 洪興秦廖國雄 之遺產管理人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泰山 視同上訴人 廖李險 兼訴訟代理人 廖國欽 視同上訴人 蘇明坤
蘇香月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三隆 被上訴人 廖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0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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