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金源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介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彥廷┌───────────────────────────────────────────────────┐│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陽鎰科技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59,168元│DE0000000│102年3月29日│││ 周智傑 │用合作社八里分社││││└─┴─────────┴─────────┴─────────┴─────────┴─────────┘